以案说法 2024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4-07 16:1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在2024年春季田管和春耕备耕关键时节,乐山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加强农资监督抽查、强化农资执法办案、推进社会共治共管等多举措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1:市中区温××农药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

案情简介:2024年1月5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持执法证检查市中区温××农药经营部,发现氟啶·霜脲氰等13种过期农药,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验和证据登记保存,并形成了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提取单》。

2024年1月11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的记录记载,当事人确认了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制作并由该农药经营部经营者签字确认的《违法所得核实统计表》,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经核实,查获的劣值农药的货值金额是658.2元。

经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属经营劣质农药,构成了违法行为。2024年1月15日,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以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020年旧版)(农药)第14条,经案审会讨论集体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未销售的劣质农药;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案例2:马边县××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3日,马边彝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公安局以及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7盒限制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限制农药进行暂扣,并通知当事人于1月24日到马边县农业农村局接受询问调查。

2月2日,当事人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辩。2月4日,马边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于当日下午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是初犯,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辩内容未采纳,马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第四条第三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该当事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驳回当事人申诉,维持原处罚决定,当事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超范围经营限制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限制农药,并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当事人在案发之日起15日内,将7盒限制农药退回,并出具回收清单;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